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偉律師
- 被告
-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享有與被告優先續約之權利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視原告獲得優先訂約權利後,於契約存續期間所能享有之利益數額而定,又原告陳報其於契約存續期間預期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4,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