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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陳培修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太平洋遊艇開發有限公司、亞太遊艇有限公司、吳添國、余信樂、沈品皓、陳維琳、敦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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