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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張淑華

  • 原告
    游東憲游鎮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游東憲 游鎮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 上列原告游東憲、游鎮羽與被告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旺仁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游東憲、游鎮羽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156元 (計算式:1,494,045元+56,111元=1,550,1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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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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