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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高羽慧

原告
吳慧玲
原告
周鈴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本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各補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吳慧玲 10,976,773元 127,124元 2 周鈴華 9,380,590元 111,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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