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 原告
- 晉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權智
- 訴訟代理人
- 梁繼澤律師
陳為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陳為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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