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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陳塗誠
訴訟代理人
陳健榮
被告
憶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凱
被告
冠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育齊律師
被告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榮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光群律師
被告
楊春旺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釐清之必要應

再開言詞辯論,原告陳塗誠應於二週內補正對於被告冠勤工程有

限公司、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春旺建築師事務所、冠勤工

程有限公司各別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被告楊春旺建築師事務所應

於兩週內補正係獨資商號、合夥事業或公司行號之相關證明,並

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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