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陳塗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健榮
- 被告
- 憶昌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凱
- 被告
- 冠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育齊律師
- 被告
-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新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清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群律師
- 被告
- 楊春旺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楊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釐清之必要應
再開言詞辯論,原告陳塗誠應於二週內補正對於被告冠勤工程有
限公司、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春旺建築師事務所、冠勤工
程有限公司各別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被告楊春旺建築師事務所應
於兩週內補正係獨資商號、合夥事業或公司行號之相關證明,並
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