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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4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邱銘煌
被告
蔡靜宜

指定送達:宜蘭縣○○鎮○○路0段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蔡靜宜之母親是朋友介紹過來的,原告邱銘煌不知道全名,大家叫她「阿眉」(台語),20多年前被告與其母親在宜蘭市金水車餐廳向原告邱銘煌調現新臺幣(下同)52萬元,開了如附表所示之4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給原告,在餐廳時被告及其母親只是先說要借款的金額52萬元,說能不能開支票跟原告換錢,原告是陸陸續續交付現金給被告,因為原告當時沒有那麼多錢,所以在開支票前1個多月前開始交付金錢,當時約定還款日,就是系爭支票所示日期,借款都是交付給被告的母親,交款時被告都不在場,其母親有說支票都是被告的,原告因為與被告母親認識,開票日又比較後面,原告就沒有去照會銀行,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支票被告母親有來跟原告說跳票了,叫原告不要把票軋進去,所以那張支票沒有軋進去,另外3張支票原告去軋票都是跳票,故只有3張退票理由單,被告的母親沒有來跟原告處理,原告才將其他3張支票軋進去,原告也無法找到被告母親,原告願意減少金額與被告試行和解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不是被告開的,是被告的母親盜開的,被告的母親於20年前做六合彩而盜開被告的支票,系爭支票帳戶是被告申辦的,被告有去頭城分駐所備案,也有去頭城農會止付,跳票之後被被告發現,被告才去報案,被告的母親於93年11、12月間就跑路了,有債主來討債,後來妹妹有與母親聯繫過,被告則沒有聯繫過母親,母親未受刑事追責,仍在世,開庭是第1次見到原告,被告之前不認識原告,也不知道金水車餐廳,114年2月初原告有找人到家裡討債,拿著支票影本,母親盜開票據的備案資料都不存在了,被告有去警局及農會詢問過,被告的支票帳戶於93年12月31日已經跳票3次,94年1月7、11日各跳票1次,原告收票前都沒有去照會,就直接借款給母親,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縱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事實,原告之請求權亦均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29條、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為民法第315條所明定,是此項請求權自債權成立時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28年上字第1760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及其母親借款之期間自94年1月起至94年3月間,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之債權人自借款日起,隨時請求返還,然原告遲至114年3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有本院收狀戳蓋於民事起訴狀可按(見本院卷第7頁),顯已逾民法第125條15年請求權時效期間,是被告抗辯原告之借款債權已因時效消滅得以拒絕給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借款債權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且被告為時效抗辯。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20,000元及法定利息,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人 發票日 備註 1 FA0000000 9萬元 蔡靜宜 94年1月15日 94年12月19日退票 2 FA0000000 26萬元 蔡靜宜 94年1月17日  3 FA0000000 9萬元 蔡靜宜 94年2月17日 94年12月19日退票 4 FA0000000 8萬元 蔡靜宜 94年3月15日 94年12月19日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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