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7號
- 上訴人
- 陳麗華即濱海電器行
- 被上訴人
- 許淑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淑敏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淑敏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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