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婉芳

上訴人
陳麗華即濱海電器行
被上訴人
許淑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淑敏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