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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綠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芝
原告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原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告
睿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睿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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