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9號
- 原告
- 全球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珈恩
- 被告
- 容易創造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除未載明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外,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當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