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玉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玉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