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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文愷

上訴人
即原告
游玉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游玉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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