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興創有限合夥
- 被告吳秉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昱均 被 告 吳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貸契約書借貸事項第七條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 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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