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許婉芳

上訴人
林晉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明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惟受敗訴判決之一造,須以他造為被上訴人,始為適法。上訴人若對在原審並非當事人之人提起上訴,因該人並非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對其並無訴訟事件存在,自無從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列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然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原審當事人,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是上訴人對於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