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調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謝佩玲
- 法定代理人趙守文
- 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代位鄭美玲起訴求為分割「被繼承人鄭錦煌所留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惟其既未指出「起訴狀附表一所列不詳被告之姓名及其真正住、居所」,亦未指出「系爭遺產之具體內容(按:起訴狀附表二所稱遺產清冊,內容空白)」,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錦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正確應繼分比例。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被繼承人鄭錦煌之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遺產稅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各項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一併補正系爭遺產之具體內容。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四、查報全部遺產起訴時總價額,按被代位人鄭美玲所佔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繼承被繼承人鄭錦煌遺產所受利益,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錄參考法條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依限補繳未繳足之裁 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謝佩欣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㈢、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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