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鄭俊雄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清白律師
吳光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聲明及原因事實均非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且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為何,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院卷一第459-461頁),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寄存送達反訴原告,然反訴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查詢清單(本院卷一第465頁;卷二第29-31)在卷可憑,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