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謝佩玲
- 原告呂紹均
- 被告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鍾政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呂紹均 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200元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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