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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謝佩玲

  • 原告
    呂紹均
  • 被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鍾政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呂紹均 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200元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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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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