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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仁昭

聲請人
陳駿霖
代理人
陳湘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駿霖 羅東農會 富曆商行 114年4月30日 135,200元 FA3319365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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