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 聲請人
-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豐全
- 代理人
- 游素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三東建築企業社 五結鄉農會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114年5月15日 145,000元 FA026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