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謝佩玲

聲請人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全
代理人
游素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三東建築企業社 五結鄉農會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114年5月15日 145,000元 FA026472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