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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債務人
邱瑞瑩
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David Allen Grimme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丁駿華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理由三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無表決權。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25日提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15年6月2日以宜院偉民德115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函通知全體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並同時公告於本院公告處及揭示於宜蘭縣礁溪鄉公所在案,有本院上開函文在卷可稽。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表示不同意依上開規定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未於上開期限內表示意見,依旨揭說明即應視為同意。從而,本件表示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業已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之要求,復查無同法第63條之事由,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行為(如股票、基金等)。⑵禁止為賭博、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⑶不得搭乘計程車。⑷不得購買不動產。⑸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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