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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宇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坤

上列上訴人與聯邦第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5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2,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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