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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林豐州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丞佐律師
被告
林楷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查系爭土地於115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800元,是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3萬196元【計算式:2800元×5950.14平方公尺×1/2=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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