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7號
- 原告
- 林豐州
- 訴訟代理人
- 游儒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丞佐律師
- 被告
- 林楷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查系爭土地於115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800元,是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3萬196元【計算式:2800元×5950.14平方公尺×1/2=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