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4號
- 原告
- 林若穎
- 被告
- 呂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以115年度補字第5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40元,此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