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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4號

補繳聲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高羽慧

聲請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健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尉裕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本件復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7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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