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9號

補繳聲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謝佩玲

聲請人
張純甄
聲請人
孫詩瑋
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複代理人
呂芷誼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棒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張純甄、孫詩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繳聲請費,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係勞動事件法所稱勞動事件;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5條、第16條第1、2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屬勞動事件法所稱之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分別如附表一所示。核附表一編號1、2、4及1、3、5所示請求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僱傭期間所得之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而相對人於僱傭期間,應給付勞工工資,並負有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則核定聲請人張純甄、孫詩瑋附表一編號1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價額時,應以僱傭期間渠等可得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為準,其價額較附表一編號2、4及3、5高,故應以附表一編號1確認聲請人張純甄、孫詩瑋各自與相對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之價額為準。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定期給付涉訟,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則聲請人張純甄、孫詩瑋附表一編號1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3,568,0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三),又聲請人張純甄附表一編號6、8之請求應與編號1合併計算,是聲請人張純甄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028,080元(計算式:3,568,080元+160,000元+300,000元);聲請人孫詩瑋附表一編號7之請求應與編號1合併計算,是聲請人孫詩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868,080元(計算式:3,568,080元+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聲請人張純甄、孫詩瑋各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原告起訴狀主張事實及理由除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提繳勞工退休金、工資及年終獎金外,尚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惟原告聲明與主張之事實理由不符,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附表一:(聲請人訴之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聲請人張純甄起訴聲明 編號 聲請人孫詩瑋起訴聲明 1 確認聲請人張純甄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1 確認聲請人孫詩瑋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2 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聲請人張純甄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張純甄56,000元  3 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聲請人孫詩瑋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孫詩瑋56,000元 4 請求相對人自115年2月1日起至聲請人張純甄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3,468元至聲請人張純甄勞工退休金專戶  5 請求相對人自115年2月1日起至聲請人孫詩瑋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3,468元至聲請人孫詩瑋勞工退休金專戶 6 被告應給付聲請人張純甄1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7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 8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
附表二:
聲請人張純甄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其起訴時為35歲(見
本院卷第6頁),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
(滿65歲),尚可工作之期間超過5年,依前揭規定,應以5年計
算,據此依聲請人張純甄按月主張之工資及提繳退休金核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3,568,080元【計算式:(56,000元+3,468元)×12
月×5年=3,568,080元】。
附表三:
聲請人孫詩瑋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其起訴時為40歲(見
本院卷第6頁),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
(滿65歲),尚可工作之期間超過5年,依前揭規定,應以5年計
算,據此依聲請人孫詩瑋按月主張之工資及提繳退休金核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3,568,080元【計算式:(56,000元+3,468元)×12
月×5年=3,568,08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