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債權人
期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18日通知台端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次通知已於115年3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