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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8 日

債權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債務人
陳勇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勇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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