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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羅文政即政愷工程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0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115年3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2  002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115年4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3  003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115年5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4  004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政愷工程行 115年6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5  005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政愷工程行 115年7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6  006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政愷工程行 115年8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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