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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夏媁萍

聲請人
游冕齡
代理人
游翔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68504-7 股票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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