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號
- 聲請人
- 游冕齡
- 代理人
- 游翔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68504-7 股票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