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游翔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76865-3 股票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