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旭盛營造有限公司、宜蘭縣政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國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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