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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宜蘭縣政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國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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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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