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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宜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被   告
永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姜世明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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