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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公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庚○○
右 一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湘琳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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