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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
    即反訴被告 北竣企業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 東明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北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即反訴原告 東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十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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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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