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北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即反訴原告 東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十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