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被告
- 公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庚○○
- 右 一 人 己○○
-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湘琳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