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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
太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乾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玖拾肆萬柒仟伍佰零肆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肆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周健忠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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