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 原告
- 懿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圓覺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拾伍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補字第二二二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陸仟玖佰伍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湘琳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