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 原告
- 正崙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肆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捌拾陸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周健忠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