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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
豪漢興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正記實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圓叁拾萬零捌仟玖

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零玖拾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周健忠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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