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 原告
- 同興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星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湘琳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