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七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七號
- 原告
- 同興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星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周健忠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