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O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O號
- 原告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鳴
- 被告
- 豐運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豐運企業有限公司、甲○○、丙○○、乙○○、丁○○間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核定其裁判費銀元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五萬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後,尚應繳新台幣四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並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述裁判費,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盈如
~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