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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寰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

~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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