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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被告
榮溢貨運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被告
丙○○ 住宜

        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周煙平~B法官 邱景芬~B法官 周健忠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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