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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誠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榮誠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甲○○ 丁○○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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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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