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太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乾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玖拾肆萬柒仟伍佰零肆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肆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周健忠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