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 原告
- 豪漢興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正記實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圓叁拾萬零捌仟玖
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零玖拾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周健忠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