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原 告 瓏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