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同興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星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湘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