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七號 原 告 同興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星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