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O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O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李志鳴 被 告 豐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 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豐運企業有限公司、甲○○、丙○○、乙○○、丁○○間因請求 清償債務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 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核定其裁判費銀元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 台幣五萬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後,尚應繳新台幣四 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並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述裁判費,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